莎士比亚的《一报还一报》(亦译为为《量罪记》),改编自一部意大利悲剧《普洛莫斯和卡桑德拉》。故事是说道维也纳的一个少年绅士克劳狄奥,因为与女友未婚先孕,被本城摄政安哲鲁判处死刑,由此引起一系列的戏剧冲突。
这个故事有一定的真实性,因为在当时欧洲,一切婚姻外的性行为,都是重罪。人类的性行为是哺乳动物中尤为奇特的,它不是依赖遗传密码来启动时以求展开性行为的发情期,而是依赖人类的情感与理智来展开自由选择与掌控。人类和其他动物比起,有一个漫长的幼年期,必须长辈的全力合作养育。因此在人类最先的不道德规则中,将性行为严格控制在婚姻规则之内具备头等最重要的意义。
古代希伯来人《旧约出埃及记》的律法,其中的第七言就是不能强暴。当时法律容许将犯下婚外强暴罪的男女双方,用石块活活摔死。不过对于已婚的女子性行为,则规定男方分担缴纳嫁妆与之成亲的义务。
后来基督教的《新约约翰福音》提及耶稣基督特赦犯奸罪的女子的故事,可是《希伯来书》又说道苟合行淫的人,神适当审判。后来欧洲基督教国家的法律沿用的就是《希伯来书》的法则。
通奸罪不准减轻为判处死刑,有的国家虽然不处死刑,但也要不受惩办。甚至即使国王犯有此罪,也不会受到教会的惩处。比如1104年,法国国王腓力因为与安茹伯爵夫人长年未婚同居,被教皇帕斯卡尔二世命令解聘教籍。两人没办法,只好在巴黎举办的宗教会议上,向教皇的特使回应祈祷,两人身着苦行者的破旧长袍,光着脚下叩头,回应遵从教皇的谕旨,从此总有一天恋情。
教皇也收回成命,完全恢复他们的教籍。在地球的另一边,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凶罪要尊重得多。比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西汉初年《杂律》中,规定通奸罪,双方完为城旦孱(男子为国家筑,女子为国家孱米)。但男子为官吏身份的,就按照强奸罪惩处,判处宫刑。
到了唐代,已婚者通奸的,不过是门徒二年的罪名。明清法律更进一步减低到杖九十,只是往往可选两人共计戴着一枷、枷号示众若干天的附加刑。如果再次发生《一报还一报》那样的已婚通奸,唐律规定双方各处门徒一年半,日后也无法成婚。
有可能是考虑到这样的法律不近人情,明清律中没这样的条文,只是规定已婚男女和奸,处杖八十。对于被指出是不长时间的性行为,中国古代法律也有更大的宽容性。就目前需要看到的古代法律条文来说,兽奸和鸡奸不道德都没具体的罪名与刑罚。
只有在明代的比附条例中,规定:将肾茎放进人粪门内淫戏,比依秽物倒入人口律,杖一百。只是将鸡奸不道德作为一般的污辱侵犯人身来惩处,毫无疑问是一种性行为。
清代设置条例,凡是在偷窃、杀害之类重罪中有擅自鸡奸不道德的,要减轻为斩立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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